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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、公民素质与公民教育

    作者:刘新科    发表日期:2009-2-24 11:43:16   来源:中思网

公民、公民素质与公民教育

——兼说“上网”

公民,即具有或取得某国国籍,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。这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概念。公民同时还含有政治身份的概念,即这个人是一个有权利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人。法律意义上的公民资格,当个体达到某个法定年龄时即可自动获得;而政治意义上的公民,却绝不意味着一旦达到法定年龄,同样能够自动获得。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民还应具有社会身份和文化身份,他应有正当的职业,且具有批评公共事业的头脑,有辨别良善官吏的抉择能力,有接受大多数意见的自制力,有为公众谋幸福的诚恳心,有为公众牺牲的无私精神。

在我国, “公”与“民”,是自古便有的文字,但二者合在一处成为一个词语,却并不久远,而且还是接受日本转译西方概念而来——大致是指能够参与公共权力的行使与监督的国民。因此,一般“国民” 或“居民”、“网民”并不是公民的同义词,公民强调一种对于“公权力”的参与,本质上是一种资格。所以网民上网,发表负责任的言论,实际是在行使《宪法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,是对公共权力合法的监督行为,是神圣的、不可剥夺的权利。

由此可见,现代公民,首先只能来自这样一种成熟的公民意识――清楚地知道自己应有的基本权利与应尽的义务,以社会公平与正义为原则,关心并热心参与公共事务及改造社会。所以,公民不是巧取豪夺的霸王,也不是独善其身的隐士,更不是唯唯诺诺的臣民、顺民。那指向公共领域的权利与义务,是公民的崇高之处与价值所在。中国要建设一个政治文明、经济发展、社会和谐的现代国家,需要的便是这不避义务、不弃权利而令公共事务真正成为众人之事的现代公民。

素质,即人的质量。特指一个人在先天素质的基础上,经过后天修养而形成的稳定的心理特征。它与一个人的人格、精神、道德、文化、科学等得之于后天的知识、经验、能力等有着密切的关系,影响并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。公民素质,即具有公民身份的人所必备的心理、人格、精神、道德、文化、科学等人的质量。

公民素质教育(citizenship education)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,广义的公民素质教育包括人的一切教育。狭义的公民教育就是通过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教育,培育公民参与公共社会生活、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品德与技能。

公民素质教育是以公民实践活动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活动。这一教育有三层含义:其一,意味着21世纪中国人的文化自觉。冯友兰先生曾提出中华文明复兴当如《诗经》所云“周虽旧邦,其命维新。”即中华民族虽为旧邦,但她的使命是维新。费孝通先生提出中国人要有“文化自觉”,要深切理解当今中国历史与世界历史发展交融一体的趋势,因而中国教育的使命正如《大学》所说:“苟日新,日日新,又日新。”公民素质教育以“新民”的姿态,吸取古代与现代文明的精华,能够自我反省,自我更新。其二,意味着“公民素质教育”融合古代与现代文明的21世纪中华新文明。当下国人自鸦片战争起,在经历了160多年的文明冲突之后,已经可以心平气和地讨论东西方文明,进而从中吸取丰富的营养。不论是仁义礼智信,还是公平正义,民主法治,科学自由,都应该成为年轻一代的核心价值观念。其三,意味着改变重说教,轻实践的状况,将认知、情意与行为目标统一起来,并认同行为能够内化、深化观念的思想,将技能培养放在重要地位,通过与年轻一代生活密切相关的实践活动,培育年轻一代参与和解决公共生活问题的品德与技能,促进其人生智慧的生成。

因此,在下认为,公民素质教育,即是现代国家根据一定社会、一定时代的要求和受教育者素质形成的规律和需要,通过特定的教育活动,对本国公民所进行的提高人的质量,从而更好地履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过程。简而言之,就是国家依法对青少年进行素质教育的活动,或者说是教师代表国家,通过一定的教育活动,培养学生良好素质的过程。很明显,这种国家法定的教育不是等儿童成人之后才进行,而是从儿童进入学校时起,就应依法对其进行作为一个公民必须掌握、必须具备的有关心理、人格、精神、道德、文化、科学等方面的素质教育,即公民素质教育。因此,我国的学校教育从本质上讲,是公民素质的基础教育。

两亿上网的人士,不要自称我们是“网民”吧!我们是堂堂正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,我们在行使《宪法》赋予我们的神圣权利,我们应该珍惜这一权利!

“天下兴亡,匹夫有责”。中国大多数民众公民意识觉醒之日,就是中华民族真正腾飞之时!让我们展开双臂,去迎接这一天的到来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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